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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计规划发[2001]57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计委,省直各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依法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呐地令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公告发布,是指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潜在投标人发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基本建设物资、施工机械采购的项目;
  (四)药品与医疗器械采购的项目;
  (五)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拍卖物品的项目;
  (六)其他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依法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活动实施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转发国家批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时,应当明确该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和招标公告发布的具体媒介。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4)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
  (5)投票截止日期;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
  (7)其它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由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须打印成文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在指定的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其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条 指定报刊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的有关媒介应当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的;
  (三)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了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公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招标人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办公地址发生变更的,指定的媒介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视情节对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没有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责令改正或者取消被指定资格:
  (一)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者举报。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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