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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12〕7号 )》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财购〔2012〕7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发布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有些项目公告期限不足,有些项目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相当数量应当公告的信息未公告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各级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发布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中,公开招标、资格预审、中标、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告,其他采购信息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公告。

二、本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信息必须首先在该媒体发布,可以同时在本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为政府公益性网站,发布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发布信息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应遵守以下时限: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各类澄清或修改事项,应当在截止投标时间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4、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在原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2天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受理后方可发布。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告审核工作,对备案信息中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可要求报送单位修改,单位应及时改正后发布。

中标公告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报财政部门发布中标公告,逾期不发布,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六、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发布信息须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市级以下单位(含市级)的信息发布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与发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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