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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24号)


晋建市字〔2016〕2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山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电〔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或中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等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经金融服务平台出具的银行保函。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保函推行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实现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三)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保证金返还应当在有效期内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有效期满后28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强化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结合日常监管,做好保证金检查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二是要加强施工合同检查。重点核查总、分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是加强保证金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保证金,挪用保证金和拒收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问题,依法查处未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收、退采用现金、支票、汇票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和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以及发现问题不查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惩,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过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推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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