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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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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关于时间节点的规定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招标公告期限:根据财库[2015] 135号文,期限为5个工作日

  2.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18号令,现场考察或答疑应在开标前组织。

  6.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二十八条,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非招标采购方式

  9.采购文件公告时期限:根据财库[2015] 135号文和74号令,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10.谈判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1.磋商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条,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2.磋商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1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根据74号令第三十八条,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时间:根据74号令第四十条,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15.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6.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214号文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7.提交最后报价时间: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三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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