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系统

联系方式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

电 话:0351-8267553

传 真:0351-8267553

网 址:www.sxzbgs.com

邮 箱:sxzbzgb@163.com

邮 编:030000


政府采购关于“重新评审”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在评标中出现失误或错误情形时,可以进行“重新评审”,采取“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如下。除以下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招标 电子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