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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0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工作情况总体是好的,绝大部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能够在指定媒介上规范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了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进而保证了项目质量。但是,从对全省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的检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所载明事项不符合规定、先招标后发布公告、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对项目招标的公平竞争和招标效果有很大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4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项目规模大小,不论项目审批部门,必须在我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二、鉴于我省已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网站,同时,为进一步扩大招标公告受众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我委研究决定,重新指定山西招投标网(www.sxbid.com.cn)、《山西日报》、《发展导报》、《山西经济日报》为我省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晋计规划发[2001]677号)同时废止。
    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山西招投标网(www.sxbid.com.cn)发布招标公告,在山西招投标网发布的同时,招标公告还可在由我委指定的其他纸质媒介发布。为保证上述要求的落实,我委将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时请项目单位填报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对选择媒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招标方案。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公告发布事宜的,应当向相关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招标方案核准文件等证明文件,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并已在我委备案,对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已逾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各指定媒介不得为其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以及其它相关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招标公告,所提供的内容不完整的,指定媒介不得予以发布。
  五、在山西招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的,均不收取费用;在指定报刊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也不得收取费用。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在由我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我委责令改正,并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在发布招标公告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我委也将依法加大管理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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