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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85号)


晋建人字〔2015〕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房地局、园林局、环卫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厅属各社团:
  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其中涉及住建领域和我厅决定取消的有关事项予以汇总印发,并就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
  三、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必须立即停止。
  四、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要同时取消相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
  五、对下放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有机衔接,确保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制度,严密组织落实,认真开展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注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确保住建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3.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4.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目录
     6.省住建厅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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