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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0〕1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 法规〔2019〕202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全省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 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 行。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晋投资项目、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 源交易项目、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前应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做好监管与服务的衔接配合工作。
二、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列入 《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不断完善交易制度规则,创新 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面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公共 服务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 便捷的服务。
四、凡是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市必须纳入平台 统一交易。同时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 — 2 — 在《目录》基础上增加交易项目类别和项目内容,细化规模标准及 范围,制定出台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和修订。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0日印发的 《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晋政办发〔2016〕 13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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